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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双层幕墙


4.3.1 双层幕墙的内外层幕墙之间的金属支撑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4.3.2 双层幕墙的内层幕墙的幕墙防火封堵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4.2.4条的规定。
4.3.3 双层幕墙空气间层内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楼层式双层幕墙应在每层设置层间幕墙防火封堵构造。
    2 空气间层竖向高度为两个层高的多楼层式双层幕墙应在分隔层设置层间幕墙防火封堵构造,在非分隔层设置不燃性防火挑檐或幕墙防火封堵系统。
    3 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民用建筑采用空气间层竖向高度为两个以上层高的多楼层式双层幕墙时,应每三层设置一道层间幕墙防火封堵构造及两道不燃性防火挑檐或幕墙防火封堵系统。
    4 当建筑高度大于50m的民用建筑采用空气间层竖向高度为两个以上层高的多楼层式双层幕墙时,应每两层设置一道层间幕墙防火封堵构造,间隔层应设置不燃性防火挑檐或幕墙防火封堵系统。
4.3.4 双层幕墙空气间层内的防火挑檐,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公共建筑双层幕墙的防火挑檐宽度不应小于1.0m,住宅建筑双层幕墙的防火挑檐宽度不应小于0.6m;防火挑檐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内外层幕墙间距的1/2。防火挑檐的长度不应低于空气间层的长度。
4.3.5 双层幕墙空气间层内的幕墙防火封堵系统,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幕墙防火封堵系统应能完整封闭空气间层。
4.3.6 内通风双层幕墙的进出风口,以及位于幕墙防火封堵构造内的通风口,应设置乙级防火窗或防火阀,其中乙级防火窗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防火阀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温度熔断自动关闭。
4.3.7 用于双层幕墙强制通风的通风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3.8 双层幕墙空气间层内设置的电器设备应安装在不燃性基层上,且应和难燃、可燃材料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电气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保护。

条文说明

4.3.1 由于双层幕墙的内外层幕墙之间的空气间层在火灾时容易成为火势蔓延的通道, 而双层幕墙的内外层幕墙之间通常存在用于支撑外层幕墙的金属支撑结构。为使金属支撑结构的耐火极限达到1.0h,可采用涂敷防火涂料、包覆防火板材或柔性毡状隔热 材料、注水冷却、施加水喷淋或水喷雾等防火保护措施对金属支撑结构进行防火保护。
4.3.3 双层幕墙的空气间层在火灾时极易成为火势蔓延的通道,并且上下贯通的空气间层会产生烟囱效应,加剧火势蔓延,故本条对双层幕墙空气间层内防火设计的关键技术条件进行了规定。
    1 单楼层式双层幕墙的空气间层单元的竖向(高度)为一个楼层的高度,故应在每层设置层间幕墙防火封堵构造;
    2 当多楼层式双层幕墙的空气间层单元的竖向(高度)为两个楼层的高度,为阻止火灾在楼层间蔓延,在分隔层设置层间幕墙防火封堵构造的同时,在非分隔层也需要设置不燃性防火挑檐或幕墙防火封堵系统。
    3 当多楼层式双层幕墙的空气间层竖向(高度)为两个以上层高时,空气间层跨越的楼层数较多,为阻止火灾在楼层间蔓延,需要在空气间层内设置必要的防火封堵措施。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时,需要每三层设置一道层间幕墙防火封堵构造, 并且在另外两层也需要各设置一道不燃性防火挑檐或幕墙防火封堵系统。
    4 采用空气间层竖向(高度)为两个以上层高的多楼层式双层幕墙的民用建筑,为阻止火灾在楼层间蔓延,当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应每两层设置一道层间幕墙防火封堵构造,间隔层应设置不燃性防火挑檐或幕墙防火封堵系统。
4.3.4 防火挑檐的耐火性能、长度和宽度对其阻止火灾蔓延的效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4.3.5 为保证空气间层内的幕墙防火封堵系统有效阻止火灾在楼层间蔓延,幕墙防火封堵系统需要完整封闭空气间层。
4.3.6 内通风双层幕墙空气间层的进出风口,以及位于层间幕墙防火封堵构造内的通风口,在火灾时可成为火灾蔓延的通道,在火灾时应迅速关闭,以阻止火灾蔓延,故应在此类风口设置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或防火阀。
4.3.8 电器设备和电气线路是重要的火灾引发因素,故双层幕墙空气间层内如需设置电器设备,需要安装在不燃性基层上,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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